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 / T 368—2001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上)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保護人、財產和環境的入侵報警系統(手動式和被動式)的通用技術要求,是設計、安裝、驗收入侵報警系統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內、外部的入侵報警系統。本標準不涉及遠程中心,也不包括入侵報警系統與遠程中心之間通信數據的加載和卸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60839-2-2) GB 10408.2 入侵探測器第2部分:室內用超聲波多普勒探測器(idt IEC 60839-2-4)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idt IEC 60839-2-5)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mod IEC 60839-2-3)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探測器(idt IEC 60839-2-6) GBl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5207 視頻入侵報警器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T 15211 報警系統環境試驗 GB 15407 遮擋式微波入侵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15408 報警系統電源裝置、測試方法和性能規范(idt IEC 60839-1-2) GB/T 16572 防盜報警中心控制臺 GB 16796 安全防范報警設備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17626.2—1998 電磁兼容試驗與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1998 電磁兼容試驗與測量技術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4—1998 電磁兼容試驗與測量技術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5—1999 電磁兼容試驗與測量技術浪涌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11—1999 電磁兼容試驗與測量技術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及電壓變化抗擾度試驗 GA/T 74 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IEC 60839—5 報警系統第5部分:報警信號傳輸系統技術要求1) IEC 60839—7 報警系統第7部分:報警傳輸系統中串行數據接口信息格式和協議1)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報警alarm 生命、財產或環境面臨嚴重威脅時的警告。[IEC 60839-1-1] 3.2 入侵報警系統intrusion alarm system 用于探測設防區域的非法入侵行為并發出報警信號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3.3 正常狀態normal condition 報警系統處于完全可使用而不在任何其他限定情況下的狀態。[IEC 60839-1-1] 3.4 報警狀態alarm condition 報警系統或其部分因對面臨的危險作出響應而產生的狀態。[IEC 60839-1-1] 3.5 故障狀態fault condition 使報警系統無法按照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進行工作的系統狀態。[IEC 60839-1-1] 3.6 試驗狀態test condition 系統的正常功能被作試驗用的報警系統狀態。[IEC 60839-1-1] 3.7 斷線狀態disconnection condition 故意造成的報警系統狀態,使得系統的一部分不能工作。[IEC 60839-1-1] 3.8 報警信號alarm signal 由處于報警狀態中的報警系統發出的信號。[IEC 60839-1-1] 3.9 故障信號fault signal 由處于故障狀態中的入侵報警系統發出的信號。[IEC 60839-1-1] 3.10 防拆裝置tamper device 用來探測故意干擾(拆卸或打開)報警系統的部件或一部分的裝置。[IEC 60839-1-1] 3.11 防拆探測tamper detection 使用防拆裝置探測對報警系統或其部分的故意干擾。[IEC 60839-1-1] 3.12 防拆保護tamperprotection 使用電氣或機械方法防止對報警系統或其部分的故意干擾。[IEC 60839-1-1] 3.13 防拆報警tamper alarm 由防拆裝置的動作而發出的報警。[IEC 60839-1-1] 3.14 誤報警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觸動手動裝置,自動裝置對未設計的報警狀態做出響應、部件的錯誤動作或損壞,操作人員失誤等而發出的報警信號。[IEC 60839-1-1] 3.15 漏報警leakage alarm 入侵行為已經發生,而系統沒有作出報警響應或指示。 3.16 探測器detector 用來辨別面臨危險的不正常情況下而產生報警狀態的裝置。[IEC 60839-1-1] 3.17 傳感器sensor 探測器中用采辨別狀態變化的部分,這個狀態變化能指示面臨的危險性。[IEC 60839-1-1] 3.18 處理器processor 通過對一個或更多傳感器輸出的處理以斷定是否應該產生報警狀態的裝置。 3.19 控制器controller 對探測器的信號進行處理以斷定是否應該產生報警狀態以及完成某些顯示、控制、記錄和通信功能的裝置。[IEC 60839-1-1] 3.20 系統響應時間responsetime 從探測器(包括人工啟動開關、按鈕或電鍵)探測到目標后產生報警狀態信息到控制器接收到該信息并發出報警信號所需的時間。 3.21 中央控制設備(中心控制臺) central control equipment 接收、處理、顯示來自探測器,控制器的各種信息并發出控制指令的裝置。 3.22 遠程中心remote centre 遠離受保護場所、在此收集有關一個或多個報警系統的狀態信息,或用作報告(就接收中心而言)或用作向前傳輸(就衛星站或收集點而言)。[IEC 60839-1-1] 3.23 報警接收中心alarm receiving centre 連續不斷有人操縱的遠程中心,有關一個或多個報警系統的信息向它做出報告。[IEC 60839-1-1] 3.24 衛星站satellite station 平常無人操縱但備有在緊急情況下供人操作的設備,有關若干報警系統狀態的信息是在這里收集的,或是直接或是通過更遠的衛星站向前傳輸到報警接收中心。[IEC 60839-1-1] 3.25 收集點collector point 無人操縱的遠程中心,不具有供人在緊急情況下操作的設備,有若干報警系統狀態的信息在這里收集,或是直接或是通過衛星站向前傳輸到報警接收中心。[IEC 60839-1-1] 3.26 監控中心monitoring centre 有人操縱的遠程中心,報警信號傳輸系統的狀態在此進行監控。[IEC 60839-1-1] 3.27 組合系統combined system 在探測、傳輸,控制、處理環節上,采用兩種(含兩種)技術以上的報警系統。[IEC 60839-1-1] 3.28 報警信號傳輸系統alarm transmission system 用來把一個或更多報警系統狀態的信息傳送到一個或更多接收中心的設備和網絡。[IEC 60839-1-1] 3.29 手動控制裝置manual controls 影響報警控制單元動作的手動操作開關、按鈕或電鍵。[IEC 60839-1-1] 3.30 實體防護physical protection 防止部件受損壞的保護或防止人受傷害的保護。[IEC 60839-1-1] 3.31 設置警戒(設防狀態) set condition 使報警狀態能夠指示出來的一種狀態。 3.32 解除警戒(撤防狀態) unset condition 使報警狀態不能指示出來的一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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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下)
4 技術要求 4.1 系統概述 入侵報警系統應包括前端設備、傳輸設備和控制/顯示/處理/記錄設備。前端設備包括一個或多個探測器;傳輸設備包括電纜或數據采集和處理器(或地址編解碼器/發射接收裝置);控制設備包括控制器或中央控制臺,控制器/中央控制臺應包含控制主板、電源、聲光指示、編程、記錄裝置以及信號通信接口等。入侵報警系統設備應分別符合GBl0408系列標準、IEC 60839—5系列標準、IEC 60839—7系列標準、GBl2663、GBl5207、GBl5209、GBl5407、GB/T16572等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入侵報警系統可有多種構成模式。各種不同入侵報警系統的共同部分的基本構成如圖1所示。 注1:聲光指示、編程裝置、信號通信接口可為分離部件,也可為組合或集成部件。 注2:入侵報警系統中探測器與控制器之同,控制器與遠程中心的信號傳輸可以采用有線或/和無線傳輸方式。 注3:入侵報警系統可以包括其他附加裝置,但它們均應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要求。 1—探測器、手動控制裝置;5—由控制設備激發的裝置; 2、2′—控制設備;6—程序輸入裝置; 3、3′—電源;7、7′—信號通信接口(調制解調器); 4、4′—可視和/或音響指示設備;8—傳輸設備。 圖1 各種入侵報警系統的共同部分 4.2 系統設計 4.2.1規范性和實用性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基于對現場的實際勘察,根據環境條件、防范對象、投資規模、維護保養以及接處警方式等因素進行設計。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有關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標準的要求,符合有關設計規范、設計任務書及建設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設備選型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4.2.2先進性和互換性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在技術上應有適度超前性和互換性,為系統的增容和/或改裝留有余地。 4.2.3準確性 入侵報警系統應能準確及時地探測入侵行為、發出報警信號;對入侵報警信號、防拆報警信號、故障信號的來源應有清楚和明顯的指示。 入侵報警系統應能進行聲音復核,與電視監控系統聯動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能同時進行聲音復核和圖像復核。 系統誤報警率應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內。入侵報警系統不允許有漏報警。 4.2.4完整性 應對入侵設防區域的所有路徑采取防范措施,對入侵路徑上可能存在的實體防護薄弱環節應有加強防范措施。所防護目標的5m范圍內應無盲區。 4.2.5縱深防護性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采用縱深防護體制,應根據被保護對象所處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對整個防范區域實施分區域、分層次的設防。一個完整的防區,應包括周界、監視區、防護區和禁區四種不同類型的防區,對它們應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 防護區內應設立控制中心,必要時還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分控中心。控制中心宜設在禁區內,至少應設在防護區內。 4.2.6聯動兼容性 入侵報警系統應能與電視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聯動.當與其他系統聯合設計時,應進行系統集成設計,各系統之間應相互兼容又能獨立工作。入侵報警的優先權僅次于火警。 4.3 系統基本功能 4.3.1探測入侵報警系統應對下列可能的入侵行為進行準確、實時的探測并產生報警狀態: a)打開門、窗、空調百葉窗等;b)用暴力通過門、窗、天花板、墻及其他建筑結構:c)破碎玻璃;d)在建筑物內部移動;e)接觸或接近保險柜或重要物品;f)緊急報警裝置的觸發。 4.3.2響應當一個或多個設防區域產生報警時,入侵報警系統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a)分線制入侵報警系統:不大于2s;b)無線和總線制入侵報警系統的任一防區首次報警:不大于3s;其他防區后續報警:不大于20s。 4.3.3指示入侵報警系統應能對下列狀態的事件來源和發生的時間給出指示: a)正常狀態;b)試驗狀態;c)入侵行為產生的報警狀態;d)防拆報警狀態;e)故障狀態;f)主電源掉電,備用電源欠壓;g)設置警戒(布防)/解除警戒(撤防)狀態;h)傳輸信息失敗。 4.3.4控制入侵報警系統應能對下列功能進行編程設置: a)瞬時防區和延時防區;b)全部或部分探測回路設置警戒(布防)與解除警戒(撤防);c)向遠程中心傳輸信息或取消;d)向輔助裝置發激勵信號;e)系統試驗應在系統的正常運轉受到最小中斷的情況下進行。 4.3.5記錄和查詢入侵報警系統應能對下列事件記錄和事后查詢: a)4.3.3所列事件、4.3.4所列編程設置;b)操作人員的姓名、開關機時間;c)警情的處理;d)維修。 4.3.6傳輸 a)報警信號的傳輸可采用有線和/或無線傳輸方式;b)報警傳輸系統應具有自檢、巡檢功能; c)入侵報警系統應有與遠程中心進行有線和/或無線通信的接口,并能對通信線路的故障進行監控;d)報警信號傳輸系統的技術要求應符合IEC 60839—5;e)報警傳輸系統串行數據接口的信息格式和協議,應符合IEC 60839—7的要求。 4.4 設備安裝要求 入侵報警系統設備的安裝、線纜的敷設等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4.5 電源 入侵報警系統的電源裝置,應符合GB/T15408的要求。系統應有備用電源,其容量至少應能保證系統正常工作時間大于8h。備用電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組合: a)二次電池及充電器;b)UPS電源;c)發電機。 5 安全性要求 5.1 入侵報警系統所使用的設備應符合GBl6796和相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安全性要求。 5.2 入侵報警系統的任何部分的機械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能滿足使用環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機械不穩定、移動、突出物和銳邊造成對人員的傷害。 5.3 在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特殊區域,入侵報警系統應有防爆措施并符合有關規定。 5.4 室外有線入侵報警系統的線路宜屏蔽。 6 電磁兼容性要求 入侵報警系統所使用的設備應能承受下列電磁兼容性試驗要求; a)GB/T 17626.2—1998中,嚴酷等級3的靜電放電干擾; b)GB/T 17626.3—1998中,嚴酷等級3的射頻電磁場干擾; c)GB/T 17626.4—1998中,嚴酷等級3的電快速瞬變脈沖群干擾; d)GB/T 17626.5—1998中,嚴酷等級:交流電源線不超過3,信號線不超過2的浪涌干擾; e)GB/T 17626.11—1998中,嚴酷等級:40%UT10個周期的電壓暫降,0%UT10個周期的短暫中斷干擾; 試驗中系統工作正常,不應產生誤報警和漏報警。 7 防雷接地要求 7.1 設計入侵報警系統時,選用的設備應符合電子設備的雷電防護要求。 7.2 入侵報警系統應有防雷擊措施。應設置電源避雷裝置,宜設置信號避雷裝置。 7.3 系統應等電位接地;單獨接地電阻不大于4Ω,接地導線截面應大于25mm2。 7.4 室外裝置和線路的防雷和接地設計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8 環境適應性要求 入侵報警系統所使用的設備應符合GB/T 15211的要求。 在有腐蝕性氣體和易燃易爆環境中工作的入侵報警系統設備,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9 可靠性要求 入侵報警系統所使用的設備,其平均無故障間隔時間(MTBF)不應小于5 000h。 系統驗收后的首次故障時間應大于3個月。 10 標志 入侵報警系統所使用設備應該在其上清晰而耐久地標出下列資料; a)廠家名稱;b)批號;c)生產日期(可以用代號);d)供電額定值,例如標稱電壓、電流和頻率。 端子和引線應該加以編號,加上顏色或者用別的方法來識別。 標記必須耐久和易讀,標牌不應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11 文件提供 11.1 同設備一起提供的資料 如果不能從設備上看清楚,應隨設備給出正確安裝的詳細說明書。任何設備在輸入極性接反時可能受損的情況,應在使用說明書中陳述清楚。 11.2 設計文件 承建方應按GA/T 75的要求,向建設方提供規定的全部設計文件;圖紙應規范,圖形符號應符合GA/T 7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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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系列標準即將轉化為我國標準(等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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